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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会计师事务所跨境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5-08-08

2015年5月26日,财政部制定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这个消息和中华会计网校各位学员特别是注会考生学员有比较大的联系,请大家关注《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

《暂行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值得各位学员注意。

一、依法依规执行跨境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含拟上市)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适用本规定。同时,强调该类业务不属于临时执业范畴,境外事务所不得通过临时执业方式入境执行相关业务。

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企业,其境外上市审计不适用本规定,作为对港澳台的特殊安排,参照临时执业进行管理。

为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暂行规定明确内地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内地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境外上市审计服务。

内地事务所从事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应当依法依规经境外监管机构认可,获准执业的内地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业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双方应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自主协商业务分工及权利和义务,在境内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由中国内地事务所存放在境内。

二、监管方面的要求

境外事务所应在入境执业前和业务报告日后限期报备执业和合作情况,内地事务所应按照年度报备工作要求报告业务执行情况,内地企业应提示受托境外事务所优先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事务所开展合作,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三、《暂行规定》得到了包括美国、澳大利亚等地在内的监管机构和行业人士的支持和认可

美国、澳大利亚等地在内的监管机构和行业人士认为,本《暂行规定》顺应了提高跨境审计业务质量、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呼声,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和妥善解决困扰多年的跨境审计业务监管问题,与集团审计执业准则要求并不矛盾。

四、出来《暂行规定》的意义和作用

制定发布这一《暂行规定》,填补了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制度空白,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行为;有利于防止个别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临时执业途径入境执行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提升了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质量,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促进了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规范开展业务合作,推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和国际服务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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