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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新税法下要筹划
更新时间:2012-01-30

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新税法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业务模式、投资架构和地点以及资本结构等方面的决策产生影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税务合伙人张新华近日提醒海内外投资者,在新税法下,鉴于外资企业不再大范围地享有免税期,外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需要制定出相关策略,通过国际税收规划来增加全球税收收益,在规划中应更多地考虑国际通行的税项规划工具,例如知识产权安排、供应链税务优化、转让定价筹划等。

  德勤最新的一期企业调查发现,企业界目前对新税法最为关注的方面包括“如何合理降低中国实体的所得税负担”和“如何合理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对此张新华建议,企业可以从股息汇出、股息再投资、设立中间控股公司、转让经营部门确认等多角度评估新所得税法对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考虑作出相关应对或规划的可能性。但一切税务处理必须建立在合理、合规、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股息汇出

  由于新所得税法可能开征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如果企业在2007年前有累计盈余并计划汇出的,应尽快采取行动,以避免迟延导致的税负增加。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有以下前提,企业有累计盈余、有会计利润,并且企业进行了法定审计和纳税申报,并有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

  股息再投资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目前有在中国进一步扩大投资计划的外国公司,如果采用股息再投资的方式解决投资资金问题,则可以获得再投资退税。当然,外国公司进行股息再投资的前提是在中国有一个或多个所投资的外资企业有累计盈余。

  张新华指出,在未来进行投资时,外国投资者应对投资框架有充分的分析和预判。例如,考虑到香港和中国内地在经济交往上的密切联系和内地给于香港的种种优惠,外国投资者可以考虑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内地投资。

  设立中间控股公司

  张新华提醒企业在分析未来对中国进行投资的投资框架税务影响时,应当注意中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的作用。比如目前,中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与地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张新华还提醒说,企业在进行税务考量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中可能发生的转让产生的资本利得等问题,并注意母国和投资框架所涉及国家相应税收规定的影响。

  转让经营部门

  如果有一家亏损企业希望剥离其核心业务,但该核心业务其实是企业中的一个高新技术部门。如果对这一部门的单独评估表明,相应部门实际上存在增值,则在完成转让后,新外资企业的税基应当按转让价格重新确定,且新外资企业更容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在这个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转让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最后,张新华强调,任何税务安排必需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为前提。否则,在新税法条款规定下,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安排无效并对其重新定性以做出税务处理。

  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收扣除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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