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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合同的税务筹划和实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3-01-18
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合同是承载经济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纳税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纳税风险,既不偷税漏税,也减少不必要的多纳税。很多企业十分重视销售合同中相关风险的防范,特别是在现阶段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在订立销售合同时,销售方往往比较注意合同的条款内容,从法律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设置,以防止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合同与税收的关系,根本没有结合税务角度进行成本分析,因为合同的原因垫付或多缴税款的事情常有发生,有时数额不菲,给企业带来了资金占用和损失增加的问题,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有时可能是致命的。作为一个企业要想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就一定要关注承载经济业务的合同所具有的节税价值,事前进行筹划,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及税务筹划,而不要总是在缴税时才想起让财务人员想办法少缴税,甚至偷税。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人民币800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货物,乙方在收到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期交付了全部货物,但乙方未能如期支付货款。按税法规定,甲公司计算销项税800÷(1+17%)×17%=116.24万元,依法缴纳了增值税。虽然没有现金收入,但由于销售产生利润,该笔货款已作为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为此缴纳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甲公司苦不堪言。

  案例2:

  某钢材厂当月发生的钢材销售业务3笔,货款共计5000万元。其中,第一笔2000万元,货款两清;第二笔1800万元,一年后一次付清;第三笔后付1200万元,两年后一次性付清。

  本案例中,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当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750万元(5000万*17%),缴纳增值税款,3000万元还未现金收入就缴税,对企业是损失;若对未收到货款3000万元不计帐,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51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但如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后面的3000万元,分别在贷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这样一来,即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又不违法[1]。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进行不同的条款设置,可能导致的税负及纳税义务实现的时间完全不同,从而导致企业多缴税或提前纳税,当然由于货款的结算方式不同,也就承担不同的法律风险。所以,了解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哪些税种,他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认定对于税务筹划提供指导意义,为我们签订销售合同时节税提出了很大的实用价值。我们认为,企业销售商品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对自己风险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时应进行税收筹划尽量避免提前垫付税款和多缴税款的情况,特别要考虑到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税收方面的避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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